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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创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第三十条【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农业与科技融合,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一条【推动技术标准的形成】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10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企业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本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本省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第三十四条【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11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i,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第三十五条【企业研发费用】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十七条【企业税收优惠】下列企业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三十八条【建设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专利,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13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十条【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一条【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和本省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的建立】省人民政府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14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本省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财政性资金可以用于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四十四条【支持新型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鼓励在吉中央直属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设立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新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1开5发机构义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j9国际官网的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四十六条【科学技术开发机构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创新发展规划,确定研究重点,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四十七条【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有效利用16本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第四十八条【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九条【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环境】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落实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培养人才、聘用人才的制度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17对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第五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五十二条【对科学技术人1员8的报酬激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对全时承担国家和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急需紧缺高层次引进人才,单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按规定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报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对科学技术人员的赋权激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通过书面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五十四条【参加科学技术社团的权利】科学技术人员有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吉林19第四条【区域协同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各区域创新协同联动发展,以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为核心,带动全省其他区域创新发展;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五条【本省特色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省特色科技创新建设,推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氢动吉林、生物技术、新材料、绿色制造、医药健康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支撑优势产业发展强化农业科技,围绕国家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生态农业等重大技术需求,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六条【规划引领】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发展需求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依法创办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建设智库网络、助力科技经济融合、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五条【鼓励交流 引进人才】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在科学技术人才落户、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就医出行、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省,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第五十六条【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评聘办法,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第五十七条【简化管理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20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第五十八条【特殊人才保障】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奖励力度,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评价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五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科研免责条款】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21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六十条【增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拓宽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渠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创新等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科技、汽车产业、医药健康、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资金投入第六十一条【科学技术资金使用范围】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22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a)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本省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十二条【设立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自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第六十三条【金融与保险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加强对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支持高新技23术产业发展的保险品种推广科技项目研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新型科技保险产品第六十四条【从事相应科学技术活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订购支持】对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相关项目招投标中,优先考虑大中小企业联合体24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可以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照约定采购第六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并推动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建设,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第六十七条【仪器设备评议与开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省人民政府推动大型设备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向社会开放共享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第六十八条【区域创新互助及科技资源共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长吉图规划实施、促进浙吉对口合作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加强东北地区协同创新,共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平台,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加强科研成果和仪器设备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25第六十九条【学术期刊建设】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第七十条【负责人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科研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第七十二条【科学技术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2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第七十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实施绩效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第七十四条【科技资源使用管理】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27第七十五条【科技伦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第七十六条【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七十七条【科技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掌握本省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本省创新能力xx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2技8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第七十八条【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对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开发活动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对违反科学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xx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29第七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八条【科学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联系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咨询论证和组织评估第九条【科技安全与科技伦理】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和违反伦理道德第十条【科技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xx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八十二条【对违反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对违反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xx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30行政处罚和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第八十四条【对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并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五条【对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31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名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且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七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度,发展和壮32大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开发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一条【保障科研自由】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十二条【营造利于科创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十五条【国际科学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东北亚区域等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六条【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加强基础研究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加强基础研究统筹布局,推动优势学科、领域,结合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鼓励科学技术研发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第十七条【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相适应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第十八条【基础研究基金】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稳步扩大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规模,支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引导科学技术研发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力量等通过加入联合基金等方式加强基础研究,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十九条【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协调发展】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第二十条【人才队伍】加大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培养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绿色制造等基础研究团队,进行特色领域的基础研究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推动高等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技术转移基地等平台,建设标准科研平台,培育高水平科研项目,提升高等学校基础研究能力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本省资源优势或独特技术优势,结合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引导,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本省鼓励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效衔接,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二十三条【科研攻关和核心技术攻关】本省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战略性引导和前瞻性部署,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着力推进以本省特色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新材料等优势领域和医药健康产业与农业科技发展需求为中心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本省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本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鼓励和推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二十六条【合作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集聚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二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者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权益】本省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二十九条【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技术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