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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编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为落实全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占编人员聘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制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以及xx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的解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按照事业单位占编录用程序,由xx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有占编聘用文件的人员(非占编员工不适用本管理制度)三.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签订
1、所有占编人员均需与单位签订《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其中首次参加工作试用期为12个月,再次参加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政策性安置人员不约定试用期)
3、聘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以类为准以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填写(不具体到岗位等级)人员在三大岗位类别间转岗,而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的,需要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4、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需收到人社部门出具的占编文件
1、各类各级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1管理岗位聘任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新招聘首次工作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晋升管理岗位
七、八级职员岗位,晋升级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2工勤技能岗位聘任
一、二级工勤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四级工勤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五级岗位需试用期学徒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3专业技术岗位大级别晋升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大级别必须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并且达到该岗位聘任需要的其它要求,具体如下a、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医师、护士需取得执业证、资格证;护师、检验师、药剂师需取得资格证,工程师等未组织全国统考的专技人员需取得人社部门的职称认定文件;参加工作以来每年继续教育均达到规定学分,公需科目学习合格b、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卫生类专业需中级资格证,其它类别需有人社部门认定中级职称资格的文件;计算机、英语成绩合格;任初级职称以来每年继续教育均达到规定学分,公需科目学习合格;201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住院医师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要求到农村累计服务满1年c、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有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的文件;计算机、英语成绩合格;任中级职称以来每年继续教育均达规定学分,公需科目学习合格;聘任中级后到对口支援单位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援外1年,援藏半年以上的免),同时须到上级医疗机构连续进修学习6个月并取得合格证书(援外1年,援藏1年以上的免);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要求到农村累计服务满1年
(4)专业技术小级别晋升在专业技术岗位五至十二级之间晋升小级别,均需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
(三)受到降级处分人员的岗位聘任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需在现有岗位等级上降低岗位等级聘用,降级处分期结束不视为恢复原级别,需重新竞聘上岗
(四)转岗聘任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一般在其《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类别范围内进行(即工勤的工勤岗位内变动,专技的在专技岗位内变动,管理的在管理岗位内变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系列间变动的,需经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研究后,组织公开转岗竞聘工勤人员转岗管理岗位应符合《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
[2011]27号)文件要求,工勤人员转岗专技岗位,应达到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首次聘用时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层次的最低级岗位(相应层次的最低小级别岗位)
(五)岗位聘任的程序医院人事科在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开展岗位聘任工作,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新进人员可随时办理岗位聘用,非新进人员岗位聘用每年4月、10月各开展一次,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在每年3月底及9月底前向人事科提交相关材料人事科对收到的个人晋升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各岗位拟晋升人数与单位岗位空缺数进行对比,不存在竞争的岗位,由医院人事科审核人员资质,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再报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批后聘用存在竞争的岗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按xx县xx医院《竞岗量化评分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打分排序,经公示后,由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审核,再按程序进行聘用审批降低岗位等级、转岗聘任的具体审批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
(六)岗位聘任书的签订员工岗位聘任期限到达、确定或变动岗位时均需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岗位聘任书》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有系列间岗位变动的(转岗)人员还需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对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类别进行变更
(七)聘后管理与聘期考核聘任工作每三年一个聘期(员工岗位聘任期限一般与其聘用合同期限同步),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实行聘任期内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讨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或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员工任期考核按《xx县xx医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执行a以上关于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国家另有新规定或上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解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新规定和上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解读执行
五、待遇发放占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严格按照人社部门的审批进行发放,签订聘用合同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保险,浮动绩效执行医院绩效管理方案医院原有其它规定与本制度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负责解释
5、新进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需与单位约定至少五年的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二聘用合同续签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者,聘用合同期满前,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工期满前30日内办理聘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医院人事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可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或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个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终止,应及时按照聘用合同终止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三聘用合同解除
1、单位解聘程序1单位研究符合国家和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的规定,拟进行解聘的人员,由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研究后,作出是否解聘的决定2提前告知对决定解聘的人员,由单位填写《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解聘通知书》,并在解聘前30日送达拟解聘人员3解除合同《拟解聘通知书》送达个人后,单位应填写《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拟定《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通知书》以下简称《解聘通知书》,完善审批程序,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解聘人员4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在30日内填写《xx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附《解聘申请审批表》、《解聘通知书》和《解聘送达书》复印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医院人事科应及时办理下编、工资待遇核减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5)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医院人事科需协助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将档案移交xx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2、单位随时通知解聘情形
(1)单位随时通知解聘,无须按解聘程序进行办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员工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单位人事管理领导组可随时作出解聘决定,无须按解聘程序进行办理,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给于经济补偿金,只需将辞(解)聘决定书面告知个人,并在30日内填写《xx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表》报同级人社部备案,具体包括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b、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c、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d、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e、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f、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若个人因前述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单位随时通知解聘,手续需按解聘程序办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按解聘程序办理,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具体包括a、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d、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单位不得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b、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c、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e、自接受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f、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结案的g、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4、解聘文书送达
(1)直接送达单位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将相关文书直接送达辞(解)解聘人员辞(解)解聘人员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在《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解)聘送达书》(以下简称《送达书》)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辞解解聘人员不在的,可交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文书送达过程中,辞解解聘人员或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职工代表或2名公证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书》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后,将相关文书留在辞解解聘人员的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时间为送达时间也可以把《送达书》留在辞解解聘人员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3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无法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并在《送达书》上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个人辞聘程序1个人申请个人辞聘,需提前30日由本人递交《辞职申请书》,经本科室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至医院人事科,并到人事科填写《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由医院人事科提交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讨论2单位研究医院人事管理领导组收到个人辞聘申请后,在30日内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辞聘3解除合同同意辞聘的,由医院人事科在辞聘人员递交申请的30日内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通知书》以下简称《辞聘通知书》有服务年限违约、进修违约及其它违约的,需缴清违约金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辞聘的,由医院人事科根据人事管理领导组的讨论意见,在收到辞聘申请的3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说明理由4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人事科在30日内填写《xx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并附《辞聘申请审批表》、《辞聘通知书》和《辞聘送达书》复印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局备案经备案后,及时办理下编、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5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医院人事科应协助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移交xx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
6、个人随时告知解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随时告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a、在试用期内的b、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c、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d、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e、考入全日制教育结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f、依法服兵役的受聘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需书面告知单位,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予以书面答复,超过30日未作答复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7、不得提出辞聘、解聘的情形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8、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1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提出的,按辞聘程序办理手续;单位提出的,按解聘程序办理手续2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需与单位完成工作交接3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终止4解聘人员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5辞解聘引发争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6辞解聘相关材料,人事科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7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收监执行的,或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当给与开除处分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单位应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核减工资、下编等手续同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
1、终止聘用合同的五种情形
(1)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起)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撤销的基本都用的是划转,按辞聘办理)
2、聘用合同终止的办理上述第
(1)、
(5)种情形下,一般要求(原)单位要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对于第
(2)、
(3)、
(4)种情形,直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即可,不需要再出具专门的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五)关于聘用合同管理的说明以上关于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国家另有新规定或上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解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新规定和上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解读执行
四、岗位聘任管理
(一)新进人员诸位聘任
1、试用期新进人员进编后,除考调人员外先聘入相应的试用期岗位(即管理试用、专技试用或工勤试用),初次参加工作试用期为1年,认定1年以上连续工龄参加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以人社局工资股认定为准)考调人员可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本人取得职称资格情况和本人原聘岗位结合/直接定岗
2、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岗位确定
(1)新进管理人员转正定级大专毕业生可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注原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可以参考原聘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聘用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2)新进专技人员转正定级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首次可以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他人员首次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具体聘用等级与其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对应,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试用期结束,未取得职称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暂聘为转正未定级,待取得职业资格再聘入相应的岗位
(3)新进工勤人员转正定级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工勤五级岗位退役士兵在工勤岗位的,按川人社办发
(2016)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等级
(二)非新进人员岗位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