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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杭挂企业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年月20x x7建立有日常工作记事制度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记录在记事本上,对重大举措或重大财务事项做出真实记录
3.每季度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单位资产运营、经济效益变化情况以及财务的重大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
4.必须参加集团财务中心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每年12月25日向集团财务中心书面述职,年报汇编时个人述职,详细报告本年工作完成情况第二十八条委派财务经理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1.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显著成绩的
2.组织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给集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4.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的成绩或先进事迹的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派财务经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取消委派资格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私设“小金库”、滥发补贴和实物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3.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集团利益、股东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第三十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领导应当支持委派财务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经理打击报复的,集团财务中心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报请集团董事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杭挂企业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1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2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4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管理5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5第七章附则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利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规范内部单位会计核算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杭挂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杭挂企业财务中心是委派财务经理管理机构,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经理进行选拔、考核、聘用,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受委派单位有权向集团财务中心如实反映、举报单位财务经理的越权和失职行为,负责对委派财务经理进行劳动纪律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集团财务中心报送考勤情况等第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人事行政关系和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中心领导第五条委派财务经理全面负责受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杭挂企业所属各子公司第二章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财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2.办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持有会计资格证书,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经济、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男同志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女同志一般在50岁以下德才兼备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55岁
4.委派前担任财务经理以上职务、工作能力强、业务知识较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
1.委派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中心负责
2.委派财务经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有关规定,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3.协助派驻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所有经济业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所在单位会计、出纳及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和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予以指出或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或集团财务中心报告
5.参与制定派驻单位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
6.参与单位实施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
7.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资金运作、资金收支和资产运营情况
8.遵守集团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请假需经派驻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应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赴外地出差、开会、学习的,事先需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委派财务经理在处理经济业务与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请示、汇报,并按答复意见执行
9.服从集团财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集团财务中心汇报工作,参加集团财务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10.支持集团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第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权
1.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2.依法组织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单位的核算、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参与委派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的制订和编制
4.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其他人员的配置、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本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意见
6.参与审查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和承包责任书
7.有权审阅单位内外承包经营合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第十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3.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4.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5.不得串通委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派驻单位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6.遵守集团财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委派财务经理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履行职责中对所联签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
2.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资产、负债的
3.虚列或者隐瞒企业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
4.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的
5.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
7.发现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拒绝或者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办理会计事项的
8.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委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招聘、各子公司推荐或个人自荐,经集团财务中心考核、考试合格后,由集团财务中心聘用后委派到集团下属子公司第十三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聘用制,聘用一届任期三年,聘用期满可续聘;经考核聘用的委派财务经理,其工资关系从原单位转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第十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回避、交流制度第十五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称资格考试、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财务中心按规定聘用第十六条受委派单位发现委派财务经理不胜任该岗位工作时,可以写出书面报告送交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人员调整第十七条需要调整的委派财务经理,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第十八条集团财务中心按规定向委派财务经理发放聘用书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管理第十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由集团发放,并按规定交纳个人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第二十条委派财务经理的住房、福利和奖金与集团同等岗位的员工待遇一样,所需费用由集团负担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应参考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第二十一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第二十二条考核分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在听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分卓越、优秀、称职、需改进、不称职五个档次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由集团财务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驻单位和财务经理本人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委派财务经理的任用、奖惩、培训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委派财务经理,集团财务中心将取消其任职资格,由集团另行安排工作,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第二十六条对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财务中心报集团董事会予以表彰或奖励,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考核的主要指标
1.每月10日按时按质报送会计月报,每季度末除送会计月报外,还必须报送企业财务指标分析说明书
2.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财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有关财务制度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