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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2第三章附则3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第三条技术工程部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五条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使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闲置的,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八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第九条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烟尘、粉尘、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热污染、恶臭气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条凡产生噪声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第十一条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大灶、机动车辆和船舶等排放烟尘、废气的设施机具,均应安装有效的治理装置,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超过市规定标准的,还应配备脱硫装置第十二条禁止向河流、水库、渠道、水井等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严禁向饮用水源排放任何废弃物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