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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公司派出监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对向投资企业派出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依据投资企业章程规定产生的担任监事的人员第四条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办公室)是公司派出监事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派出监事的管理第二章派出监事任职条件、资格及产生更换第五条派出监事应具备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第六条派出监事经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产生第七条公司按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投资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派出监事任免程序,并由公司董事会与派出监事签订《公司监事委派书》(附件),明确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提请派出监事续任、更换、免职建议
(一)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后;
(二)派出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
(三)损害公司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派出监事职务;
(四)派出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投资企业的章程变更,需要调整派出监事人数;
(六)派出监事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时;
(七)公司认为需要更换、免职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派出监事任期届满,公司未及时改派新监事人员的,原派出监事仍应当履行职务第三章派出监事的职权、义务及责任第十条派出监事对公司和投资企业负责,通过投资企业监事会或在不设监事会的投资企业中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第十一条派出监事的职权
(一)查阅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监督投资和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并根据公司的授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在发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异常时,进行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在内的相关情况的调查;
(五)发现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罚、罢免建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派出监事的义务及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投资企业章程,保守投资企业商业机密,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接受公司监事办公室领导,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报告工作;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投资企业的财产;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投资企业馈赠,不得在投资企业报销非工作费用,不得参加由投资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不得在投资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六)对因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职,未能发现、制止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经营生产行为承担责任;
(七)对隐匿不报群众反映的投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承担责任;
(八)对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给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监事履职第十三条派出监事依据职权或公司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派出监事行使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四)
(五)
(六)
(七)项职权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事先书面报告监事办公室,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该等监督检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派出监事应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办公室第十五条派出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列席投资企业有关会议;
(二)听取投资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投资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投资企业作出说明;
(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六)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第十六条派出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以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可根据需要对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七条派出监事发现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发起专项检查
(一)重大财务状况异常;(-)会计事务所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的报告;
(三)关联交易情况不清晰;
(四)投资或项目有重大损失;
(五)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投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发起专项检查的事项第十八条派出监事监督检查结束后,应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应按照监事办公室要求进行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企业财务情况评价;
(二)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评价;
(三)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投资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公司要求报告或者派出监事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派出监事应依据监事办公室发布的企业年度监督报告提纲及模板,在年度审计报告形成后日内,向监事办公室提交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督检查报告10第二十条派出监事应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一条监事办公室可依据自身掌握的情况,要求派出监事督促投资企业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二条派出监事应将投资企业整改进展情况按季书面报告监事办公室如投资企业拒绝整改的,派出监事应及时书面报告监事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应当支持、配合派出监事的监督检查工作投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第五章监事的履职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监事办公室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对派出监事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监事办公室对派出监事的考核结果是公司对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监事办公室要求,通过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生产经营状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有关要求的落实等进行监督的情况;
(二)根据公司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和行使职权的情况;
(三)根据监事办公室要求进行述职和报告工作的情况;
(四)按要求参加监事办公室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等的情况;
(五)对监事办公室其他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公司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派出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对投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与投资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监事委派书》附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委派书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委派担任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应继续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完善监事任职程序自《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程序完成之日起,任期三年公司派出监事享有的主要职权,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职权
(一)查阅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资料,核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监督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列席投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并根据公司的授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在发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异常时,进行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在内的相关情况的调查;
(五)发现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罚、罢免建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义务及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投资企业章程,保守投资企业商业机密,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接受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公室领导,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报告工作;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投资企业的财产;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投资企业馈赠,不得在投资企也报销非工作费用,不得参加由投资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不得在投资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六)对因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职,未能发现、制止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经营生产行为承担责任;
(七)对隐匿不报群众反映的投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承担责任;
(八)对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给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其他要求(视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章)派出监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