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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齐齐哈尔医学院实习生病历书写及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实习生的临床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实习生病历书写水平,规范实习生病历管理,使实习生逐步建立严谨、细致的临床思维方法和工作态度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要求每个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应在学生进入科室实习之前,对学生进行有关病历书写内容的岗前培训
二、每位实习生在每个专业科室轮转实习时应按照《实习手册》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病历书写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2008年5月发布的《黑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执行病历书写用纸必须为标准的实习病历用纸,其他纸张书写的病历一律视为不合格病历
三、实习生病历应在接诊病人后24小时内书写完毕并上交带教老师修改
四、带教教师应对学生书写的病历认真批阅,病历要体现出教师评语、修改内容、百分制分数、日期、教师签字及盖章,盖章要盖在签字上,涂改处要签字
五、在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实习的学生,其书写的病历需要在该小组出科后一周内上交所在医院的教务科在其他实习医院实习、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全部实习病历在生产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上交到学籍所在附属医院教务科
六、所有上交实习病历本的封面上实习单位处加盖所在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各附属医院教务科收到实习生病历后应妥善保管,编号存档,以备教学检查要求每生一份标准实习病历保存三年,其余病历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
八、学校临床教学管理科、附属医院教务科将定期到各科室抽查,并根据记载的住院号到病案室查对实习生病历
九、各附属医院教务科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对实习生病历书写上交情况进行汇总,对实习生上交病历进行抽样审核评分(每生4份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各1份),并对实习生病历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成绩、汇总表及总结分析报告于毕业考试前3周内上报教务处临床教学管理科
十、学生实习病历成绩将作为一项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内容,不能及时按规定完成实习病历,或实习病历成绩不合格的实习生,将取消其参加毕业考试资格
十一、临床医学专业(含病理学方向)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4份,血液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各1份;神经内科2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4份,神经外科、胸外、泌尿外科各1份;妇产科妇科3份、产科1份;儿科2份,共34份病历
十二、临床医学专业(眼耳鼻喉方向)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4份;神经内科2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4份;妇产科妇科1份、产科1份;儿科2份;眼耳鼻喉科病历8份;共34份病历
十三、临床医学专业(妇产方向)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4份;神经内科2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4份;妇产科妇科5份、产科5份;儿科2份;共34份病历
十四、临床医学专业(麻醉方向)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4份;神经内科2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4份;妇产科妇科1份、产科1份;儿科2份;麻醉科记录8份;共34份病历
十五、临床医学专业(儿科方向)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4份;神经内科2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4份;妇产科妇科1份、产科1份;儿科10份;共34份病历
十六、精神医学专业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2份,血液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各1份;神经内科1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2份;妇产科妇科1份、产科1份;儿科:1份;精神医学专科病历17份;共34份病历
十七、医学影像专业学生在每科实习时至少要完成合格病历份数为内科呼吸内科、循环内科、消化内科各2份;神经内科1份;外科普通外科、骨外科各2份,神经外科、胸外、泌尿外科各1份;妇产科妇科1份、产科1份;儿科1份,共17份病历
十八、其他专业及方向根据专业特点相应调整病历份数,管理办法与上述方法相同
十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生产实习时开始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