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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对外交流合作处是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道德教育及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等第五条外国留学生所在的系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及学生日常的具体管理第六条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管理,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生活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三章招生和录取第七条学校的外国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专科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等交流与培训第八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第九条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第十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第十一条学校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关于试行普通高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第十二条在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留学生转学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外国留学生转入我校第四章收赛办法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第十四条外国留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两周内足额缴纳一学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新生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进行学籍注册,以后每学年在入学报到并缴纳学费以后,给以办理居留证延期进修留学生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第十五条学历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住宿费按月结算,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天数结算第五章奖学金制度第十六条我校目前接收的外国留学生为自费留学生,暂不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应积极为优秀留学生争取中国奖学金第六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所学专业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务处应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任课教师等,做好教学安排、师资培养等第十八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这些课程用以代替大学英语、“两课”等课程第十九条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对外交流合作处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第二十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第二十一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法律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准予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七章在校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第二十七条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校申请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信仰,但不提供举行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聚会活动第二十九条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第三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八章住宿管理第三十一条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可在我校留学生宿舍楼居住第三十二条留学生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第三十三条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房费第三十四条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第三十五条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第三十六条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理赔第三十七条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理赔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完清校内住房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同意,也不退还预先交纳的房费第三十九条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第四十条留学生如在校外居住,须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住址变更新住址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在7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第九章涉外管理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第四十二条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第四十三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